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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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
第 9 條
保險業違反本自律規範經查核屬實者,提報各該公會理監事會,處以新台
幣 5 萬元以上,新台幣 20 萬元以下之罰款;前述處理情形並應於 1
個月內報主管機關。
業務員有從事不實文宣、廣告情節重大者,所屬公司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
規則相關規定懲處並通報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產物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各該公會為執行前二項查核事宜,應成立查核小組,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保險業有第一項情事經查核屬實,或因業務員有第二項情事經查核認定有
監督不週之情形時,查核小組應依情節輕重擬具建議處理方案,提報各該
公會理事會通過後辦理,並報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