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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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 |
第 9 條
營利事業於計算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證券交易所得時,其營
業費用及借款利息,除可合理明確歸屬者,得個別歸屬認列外,其依所得
稅法相關規定計算之出售有價證券應分攤之費用及利息,得自有價證券出
售收入項下減除。
法規名稱: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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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