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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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九、保險業新送審商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六個月內未銷售,應敘明理由報
主管機關註銷該商品。但有正當理由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於六個
月期限屆滿前二週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六個月,展延以一次為限。
已銷售之保險商品如擬停止銷售,應於停止銷售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
停止銷售原因及日期報主管機關及其指定之機構備查,並自停止銷售
之日起,該保險商品視同已註銷。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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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