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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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
第 9 條
保險業經辦各項外匯業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行得按其情節輕重,廢
止或撤銷許可外匯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一、發給許可函後六個月內未開辦者。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行核
准,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二、違反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或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且情節重大,或經本
行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
三、經本行許可辦理各項外匯業務後,發覺原申請事項有虛偽情事,且情
節重大者。
四、有停業、解散或破產之情事者。
五、其他事實足認為有礙業務健全經營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要求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