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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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
第 9 條
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時,需確實依下列原則辦
理:
一、預計向利害關係人購買、租賃或出售不動產或其他資產予利害關係人
,應提出交易價格業經獨立評估,或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
證明文件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二、與利害關係人為第一款以外之其他交易,應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
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為決議之參考。
三、董事會於作成決議前,應對全體董事揭露已存在或潛在之利益衝突。
有潛在利益衝突之董事,必須揭露所有與該件交易之相關事實,並列
入董事會會議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