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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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
第 9 條
保險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二個月內繳足所認全部股款
,其公開招募股份者,並應於上述期限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公開
招募股份。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或申請公開招募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主管機關得廢止
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在前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主管機關延展一個月。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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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