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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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30 日 |
第 9 條
保險業遷移或裁撤前條場所者,應檢具申請書及董事會(理事會)會議紀
錄,事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主管機關前次核准設立或遷移之日期及文號。
二、原核准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
三、預定遷入或裁撤之場所地址與其使用單位名稱、組織架構及用途。
四、遷移或裁撤之理由。
五、遷移或裁撤後原址之運用或處分計畫。
六、員工安置計畫。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