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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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
第 9 條
保險業於委託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應依第七條規定辦理。
前項保險經紀人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領有執業證書之國外保險經紀人者,
該再保險分出業務為未適格再保險分出。但該分出業務為主管機關許可被
保險人得境外投保之險種者,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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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