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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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
第 9 條
各會員銷售屬非全權委託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含有連結結構型商品時,應就
所連結之結構型商品標的說明下列資訊:
一、發行機構及保證機構名稱。
二、連結標的資產,及其與投資績效之關連情形。
三、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包含情境分析或歷史倒流測試之解說。
四、保本條件與投資風險、警語。
五、各種費用,包含通路服務費。
六、投資年期及未持有至到期時之投資本金潛在損失。
七、投資部分不受保險安定基金保障之有關說明。
八、在法令許可之前提下,應告知客戶在有急需資金情況下,可依契約選
擇辦理保單質借並將質借利率或其決定方式告知客戶,以避免因中途
解約而承擔投資標的提前贖回之損失。
前項第五款所稱通路服務費,係指各會員自連結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取得
之銷售獎金或折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