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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辦理微型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九、保險業承保微型保險以免體檢件為原則。 微型保險商品之失能保險金及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業不得受理其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以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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