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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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
九、保險業作業委外契約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作業委外事項範圍及受委託機構之權責。
(二)應要求受委託機構配合遵守第二點規定。
(三)受委託機構派駐保險業聘僱人員之管理,包括人員晉用、考核及處
分等情事。
(四)受委託機構應依保險業督導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內部控制及
內部稽核制度。
(五)受委託機構未經書面授權,對外不得以保險業名義辦理受委託處理
事項,亦不得進行不實廣告。
(六)與受委託機構終止作業委外契約之重大事由,包括受主管機關通知
應依契約終止或解約之條款。
(七)受委託機構就受委託事項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
告,及進行金融檢查,或得命令其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
(八)消費者權益保障,包括消費者資料保密及安全措施。
(九)受委託機構應依保險業督導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消費者權益
保障及風險管理。
(十)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包括解決時程、程序及補救措施。
(十一)受委託機構對委外事項若有重大異常或缺失應立即通知保險業。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前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於作業委外契約不涉及消費者之權益或其
個人資料者,不適用之。
保險業應於作業委外契約中要求受委託機構非經保險業書面同意,不
得將作業複委託。委外契約中應針對複委託情形,訂明複委託之範圍
、限制或條件。複委託契約應準用本點規定訂定之。
作業委外契約或複委託契約與本注意事項規定不符者,保險業得按原
契約繼續辦理至作業委外契約期限到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