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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強化財產保險業巨災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九、財產保險業對於依第六點規定提列於負債項下移轉至業主權益項下特 別盈餘公積科目之其他險種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得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二年一月一日起按各該險種於移轉前每年原可收回金額乘以第六點第 二項之比例計算得收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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