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不動產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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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6 月 02 日 |
第 9 條
各會員公司辦理不動產投資,除應分別依據「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
理辦法」與「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之規定,於「其他記載
事項」項下揭露投資用不動產之使用收益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
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二日內應再揭露該標的相關交易資訊:
一、非採正常價格交易。
二、與利害關係人交易。
前項相關交易資訊係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十
一條揭露格式辦理。
各會員公司辦理不動產投資,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
則」規定辦理公告申報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