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2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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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
九、評估各項準備金時,對於所設定之上、下限乙值,應說明其所有的假
設、方法、流程、計算基礎,尤其在假設合理性與方法適當性方面要
說明,並分析說明計算的結果及檢附相關的附表和附件。有關各種準
備金提存方法之備查文件亦應併同檢附。
特殊險種之各種準備金提存,應加列計算表說明。
有長期工程險業務者,需在備忘錄說明未滿期準備金之計提方式並依
附表一方式提供相關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