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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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8 月 23 日 |
第 9 條
各會員公司從事國外投資,應考量風險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依「保險
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之規定,建立適當之風險管理機制,並至少包括下
列各項項目:
一、市場風險管理。
二、信用風險管理。
三、作業風險管理。
四、流動性風險管理。
五、停損控管
六、另類投資風險之控管
七、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之控管。
八、國外及大陸地區不動產投資風險之控管。
九、大陸地區有價證券投資風險之風險控管。
十、外幣放款之風險控管。
十一、內部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