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金融友善服務準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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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
第 9 條
權益保障
為維護身心障礙或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之權益,保險業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提供意見表或溝通管道,以供其表達意見。
二、辦理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投保案件,招攬人員應在招攬報告書中載明
該客戶是否具有辨識不利其投保權益情形之能力、保險商品適合該客
戶及評估理由,並做成評估紀錄。
三、於繳交保險費之資金來源為解約、貸款或保險單借款之客戶,應確認
或告知對於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應依客戶所購買保險商品不
利於其投保權益之情形進行關懷提問,確認客戶瞭解保險商品特性對
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
四、確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商品之適合度,包括對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
提供適合之保險商品。
五、應確認或告知對於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之客戶,應依客戶所購買保險
商品不利於其投保權益之情形進行關懷提問,以確認客戶瞭解保險商
品特性對其之潛在影響及各種不利因素。
六、依過去保戶爭議案件重新檢視評估保險商品是否對六十五歲以上之客
戶之權益有不利影響、是否有未落實商品適合度之情形,或違反公平
待客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