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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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第 9 條
保險人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金額收取保險費。
保險人辦理本保險之保險費收取、理賠及其他服務相關事項,應納入其內
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要保單位應代收保險費,繳送保險人或其指定機構,並由各該主管機關監
督。
法規名稱: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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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