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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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九、人身保險業辦理本業務之銷售作業,除應遵循保險法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外,並應確實執行下列控管作業:
(一)招攬人員(含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業務員)須經保險公
司授權或同意,始得使用其銷售文件,包括銷售文件中所列示之保
單紅利示範說明。
(二)應要求招攬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銷售時單獨強調保費預定利率,或以分紅率或分紅金額(保額)
多寡進行招攬或廣告。
2.以保單報酬率與公司股息率、同業保險商品、銀行存款或其他金
融商品之報酬率作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