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指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
九、保險業設定之風險胃納測度,應確認與前期具一致性,如有變更(包
含數值變更),應說明變更原因及合理性。
為確保風險胃納架構之完整性與可追溯性,如屬指標之變更,應於
ORSA 報告中說明新設指標之目的與理由,並應同時說明刪除原測度
之考量,包含原指標於新一年度數值可能之變化及其不再適用之原因
。
|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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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