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業申請進駐地方資產管理專區試辦業務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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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01 日 |
九、銀行申請於專區辦理前三點之試辦業務項目及豁免項目,應檢附下列
書件,不適用金融試辦要點第四點規定:
(一)董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經總行或區域總部
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
(二)與專區所在地方政府簽署之合作意向書副本,及地方政府出具進駐
專區之證明文件。
(三)營業計畫書,應針對各項專區試辦業務項目記載下列事項:
1.總行及專區營業據點之人員配置、組織架構及職掌分工。
2.專區營業據點規劃提供之業務項目(包括其他非屬專區試辦業務
項目者),並應就所申請專區試辦業務項目逐項說明商品及服務
範圍、服務對象、交易流程及預期效益評估。
3.專區營業據點管理機制及作業要點(包括專區營業據點對專區試
辦業務項目之控管、客戶資格認定標準、與銀行其他分支機構合
作及管理機制、總行對專區營業據點管理機制及內部控制制度等
)。
4.對客戶權益保障事項及相關爭議處理機制。
5.試辦業務項目於試辦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機制。
6.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控管機制及強化措施。
(四)法令遵循聲明書。
(五)總行及專區營業據點應具備提供國際資產管理服務專業人才員額及
配置,包括聘用海內外具備資產管理專業人才之計畫,並提出未來
三年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之資產管理專業訓練課程之規畫
。
(六)各項專區試辦業務項目應併檢附之資料細項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