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運用人工智慧系統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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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10 日 |
第 9 條
保險業運用 AI 系統時,在演算法設計、開發、資料蒐集、訓練資料選擇
、處理、模型建置/生成/優化,及後續應用於第三條第一項之互動或服
務過程中,應採取措施以符合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於處理 AI 系統不公正或偏見(bias)問題時,若涉及使用個人屬性(例
如年齡、性別、居住所、族群、宗教、國籍等)時宜謹慎,並應就資安、
法遵及風控等層面評估風險,依內部程序辦理。
保險業運用生成式 AI 時,對於其產出之資訊,仍需由保險業就其風險情
境進行客觀及專業的評估與管控,以避免對客戶或消費者產生不公平之情
況。
保險業運用生成式 AI 時,應了解其運作方式以及如何做出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