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人身保險數位理賠服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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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 |
第 9 條
影像理賠
影像理賠服務係指受益人經由保險業所建置之網站專區、網頁或行動應用
程式(APP) 提出理賠申請,並自主上傳或授權指定之醫療院所將理賠申
請文件之影像或格式化欄位資訊傳送予保險業,再將前述紙本文件繳回保
險業(透過醫療院所傳遞者不在此限);保險業依所收到之理賠文件影像
或格式化欄位資訊先行受理、審核並完成理賠之服務。
本條服務適用範圍如下:
一、申請人以具完全行為能力之受益人本人為限。
二、險種以有效個人人身保險契約之健康保險、傷害保險的醫療保險金給
付(日額型、實支實付型)、失能及重大/特定傷(疾)病保險金為
限,並排除旅行平安保險、團體保險及待記名式保單。
三、理賠金限匯款方式給付至受益人本人帳戶。
四、當次理賠核付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需待紙本文件繳回保險業後始
能進行理賠核付(透過醫療院所傳遞者不在此限)。
五、應由保險業指定專責單位辦理。
本條服務風險管控措施如下:
一、受益人首次申請需簽署同意書(含延續性個資與特種個資同意事項)
,如以紙本簽署者,將簽署完畢之同意書拍照或掃描上傳,並將同意
書正本於十日內繳回首家保險業。
二、受益人如未繳回正(紙)本文件,應於系統設定受益人未來之理賠案
件無法再次使用本條服務之機制。
三、正(紙)本文件繳回後,與影像進行比對是否一致。
四、應將本條服務納入年度定期自行查核作業檢視範圍,並應每半年對影
像送件之理賠送件之理賠文件進行一定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十)抽
查,以確保文件正確性。
五、經聯繫受益人,仍未繳回文件者,應啟動調查機制,以確認文件真偽
。
六、如發現文件偽造等情事,應依法進行告訴及追償,並於系統設定受益
人未來之理賠案件無法再次使用本條服務之機制。
七、透過醫療院所傳遞者,不適用第二、三、五目之規定。
保險業辦理本條服務,至少應每半年定期檢討辦理結果是否符合以下條件
,如未符合者,應擬具改善計畫並提報董事會:
一、理賠正確率(包含給付範圍、給付金額與給付對象)不低於傳統理賠
申請方式。
二、平均理賠日數應少於傳統理賠申請日數至少一日。
三、正本繳回率應與傳統理賠案件相同,即百分之一百或針對全數未繳回
者啟動調查機制,並確認文件真偽(如:調查人員持文件影本至醫療
院所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