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數位身分驗證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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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
第 9 條
固定密碼
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分登錄:
身分登錄依下列三項申請方式擇一。
(一)客戶於會員公司臨櫃申請,經身分核驗後,由會員公司完成身分登
錄,並取得帳號與密碼。
(二)客戶依主管機關核可之方式,或於會員公司系統經身分核驗程序後
完成身分登錄,取得固定密碼;由客戶取得帳號及自行設定密碼者
同。
(三)帳號可由客戶自行設定或選擇使用「身分證統一證號」、「外來人
口統一證號」、「護照號碼」作為帳號。
二、信物管理:
(一)應至少八位數。
(二)應採英數字混合使用,且宜包含大小寫英文字母或符號。
(三)不得使用客戶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顯性資料作為密碼。
(四)不應訂為連續三碼以上相同的英數字、連續英文字或連號數字,預
設密碼不在此限。
(五)密碼與帳號不應相同。
(六)密碼連續錯誤達五次,各會員公司應做妥善處理。
(七)變更密碼時應核驗原密碼且不得與前一次相同。
(八)若密碼為會員公司提供,首次登入時應強制變更預設密碼,若未於
30 日內變更者,則不得再以該密碼執行登入。
(九)密碼超過一年未變更,各會員公司應妥善提醒客戶密碼變更事宜。
(十)應採用下列一項密碼儲存管控機制:
1.密碼於儲存時應先進行不可逆運算(如雜湊演算法),雜湊值應
進行加密保護或加入不可得知的資料運算。
2.採用加密演算法者,其金鑰應儲存於軟體式金鑰管理器並與原資
料庫區隔,或搭配經第三方認證(如 FIPS 140-2 Level 3 以上
)之硬體安全模組並限制明文匯出功能等。
(十一)當進行密碼重設機制(如忘記密碼)時,應確認使用者身分,得
發送一次性及具有時效性符記,以加強防護機制(如交易密碼驗
證、設備指定、推播確認、遞延交易並可偵測阻擋、OTP 綁交易
、語音 OTP、SIM 卡認證、錄影存證、雙向簡訊並可辨識來源電
話、或依會員公司風險評估至少具相同安全強度之安全機制,並
應留存評估紀錄及核決層級),且該機制應排除靜態密碼認證。
三、身分驗證:
(一)應核驗與客戶所約定之密碼。
(二)針對密碼與傳輸通道應採取適當的加密機制。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綜字第 114
0419731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28 條;依第 28 條規定:自一百十五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