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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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
第 9 條
保險業作業委外契約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作業委外事項範圍、契約期限及受委託機構之權責。
二、應要求受委託機構配合遵守第二條規定。
三、受委託機構派駐保險業聘僱人員之管理,包括人員晉用、考核及處分
等情事。
四、受委託機構應依保險業督導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內部控制及內
部稽核制度。
五、受委託機構未經書面授權,對外不得以保險業名義辦理受委託處理事
項,亦不得進行不實廣告。
六、與受委託機構終止作業委外契約之重大事由,包括受主管機關通知應
依契約終止或解約之條款。
七、受委託機構就受委託事項範圍,同意主管機關得取得相關資料或報告
,及進行金融檢查,或得命令其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或報告。
八、消費者權益保障,包括消費者資料保密及安全措施。
九、受委託機構應依保險業督導訂定之標準作業程序,執行消費者權益保
障及風險管理。
十、消費者爭端解決機制,包括解決時程、程序及補救措施。
十一、受委託機構對委外事項若有重大異常或缺失應立即通知保險業。
十二、其他約定事項。
前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於作業委外契約不涉及消費者之權益或其個人
資料者,不適用之。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保險業應於作業委外契約中要求受委託機構非經保
險業書面同意,不得將作業複委託。委外契約中應針對複委託情形,訂明
複委託之範圍、限制或條件。複委託契約應準用本條規定訂定之。
作業委外契約或複委託契約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保險業得按原契約繼續
辦理至作業委外契約期限到期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