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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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7 月 30 日 |
第 9-1 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數位保險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許可
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各二份,送交主管機關審核之,並準用前條第二項至
第四項規定:
一、符合第六條之一第一款所定資格條件之佐證資料。
二、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三款及第十四
款所列文件(許可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其中營業計畫書應包括保
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之六所定應併記載事項。
三、最近五年度經其本國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損
益表。
四、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五年無重大違規受罰紀錄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