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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92 條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 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 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