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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94 條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 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第三人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 ,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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