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保險相關法規
保險行政函釋令
示範條款
自律規範
函轉公告
綜合查詢
登入
:::
現在位置:
所有條文
法條內容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94 條
被保險人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其因職業災害事故所發生之醫療費用,由 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保險人得接受勞工保險保險人之委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之醫療給付事宜 。 前項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委託之範圍、費用償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保險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