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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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九十四、長年期團體保險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團體之承保對象,應視險種不同,分別依各險長年期團體保險
單示範條款之團體定義或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有關要保人將其依保險法所享有之保險契約相關權利讓與被保
險人行使者,被保險人負擔保險費部分之保險契約相關權利,
要保人應於要保時以書面約定讓與被保險人行使。
長年期團體年金保險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事項:
(一)長年期團體年金保險契約須約定由要保人於被保險人加保後一
定期間內(不得高於六年)將該被保險人個人帳戶價值全數讓
與該被保險人,且被保險人就其個人帳戶價值已受讓與部分之
權利,不受要保人行使保險契約權利之影響。
(二)要保人於要保時以書面約定之讓與比例一經約定不得變更。但
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