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保險相關法規
保險行政函釋令
示範條款
自律規範
函轉公告
綜合查詢
登入
:::
現在位置:
所有條文
法條內容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26 條
犯本法之罪沒收之犯罪所得為現金或有價證券以外之財物者,得由法務部 撥交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洗錢犯罪之機關作公務上使 用。 我國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依第二十八條所簽訂之條約或協定或基 於互惠原則協助執行沒收犯罪所得或其他追討犯罪所得作為者,法務部得 依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將該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撥交該外國政府、機 構或國際組織,或請求撥交沒收財產之全部或一部款項。 前二項沒收財產之撥交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相關法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