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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洗錢防制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29 條
為偵辦洗錢犯罪,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官聲請,提出控制下交付 之偵查計畫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報請檢察長核可後,核發偵查指揮書。 前項控制下交付之偵查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年籍資料。 二、所犯罪名。 三、所涉犯罪事實。 四、使用控制下交付調查犯罪之必要性。 五、洗錢行為態樣、標的及數量。 六、偵查犯罪所需期間、方法及其他作為。 七、其他必要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