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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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
第 13 條
代理人公司之董事長、有限公司組織型態之代理人公司對外代表公司之董
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及監察人、與業務有關之副總經理、分公司經理人
或其職責相當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曾擔任保險公司、保險
合作社、保險經紀人公司、代理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或銀行兼營
保險經紀或代理業務之專責部門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三年以上,成
績優良者。
二、執行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工作二年以上。
三、有其他事實足資證明具備保險專業知識或保險經營管理工作經驗,可
健全有效經營保險代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