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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
第 34-1 條
受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所任用之代理人依前條第一項辦理有關文件簽署,得 於保險人同意承保出單前,確認有關文件已依內部檢核規則完成檢核作業 ,並留存相關軌跡及佐證資料之簽署作業方式為之。 採前項方式辦理簽署作業者,其所屬之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建立有關文件 內部檢核規則及確認作業程序。 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就第一項作業方式應訂定自律規範,並報主管機關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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