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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22 日
第 50 條
代理人公司及銀行應擬具法令遵循手冊,並置法令遵循人員,負責法令遵 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與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 。有限公司制者,應定期向全體股東報告。 前項法令遵循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一、各項業務應採行之法令遵循程序。 二、各項業務應遵循之法令規章。 三、違反法令規章之處理程序。 法令遵循人員不得兼任內部稽核人員。 法令遵循人員之委任、解任或調職,應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申報,且建 檔留存確認文件及紀錄。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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