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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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十一、人身保險業所送審之保險商品,應由本準則第九條第三項合格簽署
人員,本其職責及專業知識就有關部分審閱後,於保險商品報主管
機關聲明書中簽署,確認所送審商品符合保險相關法令規定及主管
機關所定人身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詳附件三) ,亦無主管機關訂
頒之人身保險商品重大缺失事項 (詳附件四) 。
前項聲明書並應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簽署。
送審商品經主管機關函請補正進行複審及申請變更內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