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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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十二、人身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商品於銷售時,應將
下列資料標示於保險單首頁、保單條款及簡介之明顯處,並於銷售
前確實檢視:
(一) 主管機關之核准文號及日期、送審單位報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之
文號及日期。
(二) 在險種名稱下標註該商品之主要給付項目。
(三) 如為人身保險商品之組合,其所組合之各保險商品之險種名稱及
主管機關之核准文號、送審單位報主管機關備查或核備之文號。
(四) 免費申訴電話。
(五) 於保險商品簡介及要保書首頁之明顯處,以鮮明字體標示查閱公
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之方式。
(六) 以特殊明顯字體標示下列警語,並須於要保書之明顯處列載: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
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
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
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
責。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
保險商品。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
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
內) ,以避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