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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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三、採核准方式辦理者:
(一) 承保範圍係提供二種以上保險種類之人身保險商品 (綜合型或組合
型保險商品) 。但承保範圍為下列項目者,得採核備方式辦理:
1.人壽保險加傷害身故給付。
2.人壽保險加殘廢給付。
3.人壽保險加豁免保險費。
4.人身保險業於其已核准或核備之保險商品增列單獨且免費之給付
項目。
(二) 投資型保險商品。但人身保險業如依據其已核准保險商品設計,其
投資標的符合「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八
款及第十款之規定,且非屬消極管理帳戶 (如保本保息帳戶及資金
停泊帳戶等) 及穩定收益帳戶 (stable value fund) 者,得採核
備方式辦理。
(三) 健康保險商品。但下列健康保險得採核備方式辦理:
1.依據「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設計,且屬單一保險種類
之一年期健康保險。
2.一年期非保證費率之健康保險。
3.重大疾病保險。
4.保障內容僅為豁免保險費之健康保險。
5.依照該人身保險業已核准或核備之保險商品,僅減少給付項目,
餘均未變動者。
(四) 分紅人壽保險商品。但人身保險業依據其已核准分紅保險商品所採
用之紅利分配等三種辦法 (分紅人壽保險單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分
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單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及紅利分配辦法)
設計之保險商品,得採核備方式辦理。
(五) 經主管機關認定屬新型態保險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