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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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四、採核備方式辦理者:
(一) 送審條文係參照「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
險單示範條款」、「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傷害保險單示
範條款」、「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
示範條款 (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
條款 (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
款 (甲型) 」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乙型) 」設計
,且屬單一保險種類之人壽保險、傷害保險或年金保險。
(二)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且增加保障之附加條款 (如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給付附加條款、老年醫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生命末期保險金給付
、豁免保費、殘廢保險金給付等) ,其成本由保險業自行吸收並依
成本計提各種準備金,且不影響公司財務健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