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
---|---|
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五、採備查方式辦理者:
(一) 送審條文係依據「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一年定期人壽保
險單示範條款」、「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團體傷害保險單示
範條款」、「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
示範條款 (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或「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
條款 (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
款 (甲型) 」或「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乙型) 」設計
,且屬單一保險種類之人壽保險、傷害保險或年金保險。
(二) 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下,且增加保障之附加條款,其成本由保險業自
行吸收並依成本計提各種準備金者。
(三) 各公私立機關 (構) 、學校以編列政府預算方式補助 (或採購) 之
一年期以下保險。其據以提存各種準備金之保費收入應依「一年期
團體保險費率標準」辦理。
(四) 一年期員工團體保險。其據以提存各種準備金之保費收入應依「一
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辦理。
(五) 人身保險業以其經核准或核備後一年內之保險商品,除下列項目之
調整外,其他內容未變動之新送審商品:
1.變更保險商品名稱。
2.調整計算保費之預定利率。
3.被保險人職業及資格限制變更。
4.保險給付內容增設計畫別,但僅限給付倍數增加以利於保戶選擇
之增加。
5.附加費用率調整。
6.預定危險發生率調整。
7.繳別係數之變更。
8.因配合法令修正所作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