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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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六、人身保險業依第三點但書、第四點及第五點送主管機關核備、備查時
,應檢送主管機關及其指定之機構下列文件及其光碟或磁片各乙份。
依第三點送主管機關核准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各四份及其光碟或磁片
乙份:
(一) 人身保險商品內容說明暨聲明書 (詳附表一) 。
(二) 人身保險商品報主管機關聲明書 (詳附表二) 。
(三) 保單契約條款 (具示範條款之對照表) 。
(四) 要保書。
(五) 計算說明書、費率表及相關報表 (應具備之內容詳附件一) 。
(六) 精算人員評估意見暨聲明書 (詳附表三) (含商品利潤分析、資產
額份分析或損益兩平業務量分析結果之聲明。上開分析應留存完整
資料,供主管機關查核,其應具備之內容詳附件二) 。
(七) 人身保險商品自行審核表 (內容須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
簽署確認無誤,內容詳附表四) 。
(八) 辦理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者,應檢送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財務業務管理
辦法、分紅與不分紅人壽保險商品費用分攤與收入分配辦法、紅利
分配辦法。
(九) 辦理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商品者,另檢附資產配置計畫書
,需列明資產配置之計畫、目的及所預期之投資報酬率可達商品假
設之要求,並能適時依市場變動調整資產配置 (內容須經投資部門
負責人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 。
(十) 依第四點第二款規定辦理之人身保險商品,需檢附辦理該項商品不
影響公司財務健全之說明書 (內容須由總經理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
管及精算人員共同簽署) 。
(十一)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投資型保險商品除依前項規定備齊文件外,應另檢附下列文件各四份
:
(一) 投資標的說明書。
(二) 現金流量測試報告。
(三) 所收取之相關費用表 (詳附表五) 。
(四) 初次辦理投資型保險商品者,應另提供經營計畫,內容應包括資產
管理、行政管理、資訊管理、及行銷管理等說明。
所送文件內容未更動部分,應註明與原核准商品或示範條款內容相同
,更動部分須詳列與原核准商品或示範條款之對照說明及修改理由。
送審商品經主管機關函請補正進行複審時,人身保險業須詳列與前次
審查內容之對照說明、修改理由,並檢附修正後之保單條款、計算說
明,其檢送單位及檢附份數準用第一項規定,其餘未更動部分之附件
,除主管機關另為指定外不需檢附。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