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要點 |
---|---|
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七、人身保險商品報經主管機關核准、核備或備查後,如有變更內容時,
應檢具人身保險商品申請部分變更及組合聲明書 (詳附表六) 及變更
部分之相關文件 (含變更前後對照表) 暨其光碟或磁片依下列方式報
送主管機關。
(一) 採核准方式辦理者:
1.組合商品中有須採核准方式辦理者。
2.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重大變更者。
(二) 採核備方式辦理者:
1.繳費期間之變更。
2.繳費方法之變更。
3.投保年齡限制之變更。
4.投保金額上限之變更。
5.調整宣告利率之上、下限。
6.調整計算保費之預定利率。
7.以金融機構轉帳費率、以信用卡繳費費率、高保額保件費率及集
體彙繳費率之變更。
(三) 採備查方式辦理者:
1.投保金額下限之變更。
2.因配合法令修正所作之變更。
3.要保書除告知事項及聲明事項外所作之變更。
4.被保險人職業及資格限制之變更。
5.保險給付內容增設計畫別,但僅限給付倍數增加以利於保戶選擇
之增加。
6.調整附加費用率。
7.調整預定危險發生率。
8.繳別係數之變更。
9.保險期間之變更。
10.調整解約費用率。
11.因組合銷售需降低附加費用率。
12.依第五點第三款及第四款辦理之團體保險之部分變更。
13.非屬前款採核備方式辦理之部分變更事項。
投資型保險商品除投資方式之變更、投資標的之變更、調整附加費
用率、調整預定危險發生率、投保年齡限制之變更、調整計算保費
或保險成本之預定利率、調整保費與保險金額倍數關係、調整保險
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調整解約費用率及調整每次所繳保險費上下
限等項,得採核備方式辦理;及投保金額下限之變更,得採備查方
式辦理外,其餘內容之變更,均採核准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