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外國保險機構設立聯絡代表處審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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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8 年 02 月 25 日 |
三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我國境內設立聯絡代表處,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
管機關申請:
(一) 設立聯絡代表處申請書 (格式如附件) 。
(二) 最近三年度經其本國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申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
損益表。
(三) 經其本國保險主管機關核准之本公司設立登記及營業執照等證明文
件,或經其本國保險主管機關核准在中華民國設立聯絡代表處之證
明文件。
(四) 經其本公司董事會會議決議在我國設立聯絡代表處之決議錄。
(五) 聯絡代表處負責人代表授權書。
(六) 聯絡代表處負責人之履歷及專業資格之說明。
(七)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保險評鑑機構評等證明。
(八) 設立聯絡代表處之計畫書。
(九) 最近五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
件。
(十)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外國保險機構設立聯絡代表處申請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文 號:
受文者: (主管機關)
主 旨:茲依外國保險機構設立聯絡代表處審核要點規定,檢附應備文件
乙份,申請設立許可,請 查照。
說 明:
一 重要申請事項:
(一) 本公司名稱: (中文)
(原文)
(二) 本公司地址:
(三) 預定聯絡代表處名稱: (中文)
(原文)
(四) 預定聯絡代表處地址:
(五) 預定設立日期:
二 檢附文件:
(一) 最近三年度經其本國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申請日期已逾本公司會計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上
述財務報表。
(二) 經本國保險主管機關核准之本公司設立登記及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
,或經本國主管機關核准在中華民國設立聯絡代表處之證明文件。
(三) 經其本公司董事會會議決議在中華民國設立聯絡代表處之決議錄。
(四) 聯絡代表處負責人代表授權書。
(五) 聯絡代表處負責人之履歷及專業資格之說明。
(六) 經主管機關認可之保險評鑑機構評等證明。
(七) 設立聯絡代表處之計畫書。
(八) 最近五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本國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申請人 (即本公司) 名稱:
(簽名蓋章)
代 表 人 姓 名:
地址:
電話: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