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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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
第 18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
十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
月一日施行,及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一
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七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2
014082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18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二年十月一
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18 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
十月一日施行,及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一年
十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