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
第 4 條
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包括下列流程:
一、商品研發。
二、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風險控管說明書及計算說明書之研擬。
三、送審準備。
前項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9.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2049396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9、11~13、17、20、24、29、
32 條條文;除第 4、7~9、11~13、17、24、29 條,自一百十三
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4 條
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包括下列流程:
一、商品研發。
二、商品正式開發:包含條款及計算說明書之研擬。
三、送審準備。
前項保險商品設計程序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