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
第 7 條
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條款時,應確實執行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險商品設計內容擬訂。
二、檢視保險單條款文義之明確性。
三、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
四、依保險商品之特性,檢視已發生之申訴、仲裁或訴訟案件之經驗,明
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
五、援用國外保險商品時,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調整之。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9.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20493965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9、11~13、17、20、24、29、
32 條條文;除第 4、7~9、11~13、17、24、29 條,自一百十三
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7 條
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正式開發研擬條款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險商品設計內容擬訂。
二、檢視保險單條款文義之明確性。
三、確認遵守保險相關法令。
四、依保險商品之特性,檢視已發生之申訴、仲裁或訴訟案件之經驗,明
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權利義務。
五、援用國外保險商品時,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