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業務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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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 |
三 第二點所稱顯著危險,係指保險人所移轉之危險,發生損失機率大於
百分之十,其應收受再保險人款項現值與應交付再保險人款項現值之
比率絕對值大於百分之十。
無法符合前項條件者,得由簽證精算人員參照相關資料,進行合理的
預測,說明該再保險契約已移轉顯著之危險。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業務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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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