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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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4 月 09 日 |
第 2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
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
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
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給付日間留院適用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
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包含精神衛生法第
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不給付日間留院適用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
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
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