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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第 20 條
保險契約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保險人除依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外,不 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一、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發生效力或恢復效力後一年以內故意自殺。 二、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拒捕或越獄致死。 四、健康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 傷害保險之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失能或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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