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保險相關法規
保險行政函釋令
示範條款
自律規範
函轉公告
綜合查詢
登入
:::
現在位置:
所有條文
法條內容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23 條
第四類至第六類保險對象之保險費,以依第十八條規定精算結果之每人平 均保險費計算之。 前項眷屬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繳納;超過三口者,以三口計。
相關法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