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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93 條
投保單位、保險對象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積欠本保險相關費用,有隱匿或 移轉財產、逃避執行之情事者,保險人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並得免提供擔保。